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的日常巡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反走私重点地区组建巡查队伍,协助配合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