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修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以下适当的运行维护方式:(一)委托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二)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管理。自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