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划定的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以派员进入施工现场监督设施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活动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