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政府投资修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以下适当的运行维护方式:

(一)委托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二)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管理。

自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