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自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对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农村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