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全部排入污水管网。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