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