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责任制考核和工作考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