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社会救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