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实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