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