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