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