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条有效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