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拟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拟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设施属于捐赠的,应当由捐赠方出具合法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捐赠文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