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始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筹备期限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的类别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超过三年。

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的,由原审批机关检查评估后作出继续筹备设立或者终止筹备设立决定。

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完成登记前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