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实施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