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拟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拟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设施属于捐赠的,应当由捐赠方出具合法证明并按照规定办理捐赠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