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商、共建、共管、共评、共监、共享的清洁管理机制,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