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投入机制。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畜禽粪便、废弃物、污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自治州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