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乡村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组织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