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