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乡村街道平整、干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清洁设施协调美观;

(二)沿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形完整、清洁、美观;

(三)乡村居民房前屋后净化、亮化、绿化、美化,无乱贴乱涂乱画乱挂乱倒乱停等现象。庭院内洁净,生产生活物品摆放有序,有卫生厕所;

(四)无违章建筑,清除乡村道路两旁、农田和草原上的残垣断壁等;

(五)村庄内外的河道、池塘、水沟、渠道等保持畅通,消除黑臭水体,保持优良水生态;

(六)牲畜入圈管理,棚圈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七)各类农机具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八)建筑工程管理规范,不得占道施工;

(九)对乡村道路、河渠两岸、荒山荒坡等造林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及时清理风倒树、枯树枝,天然林区除外;

(十)乡村空气无污染、无异味;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