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包装物,并将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