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三十条有效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小区)、废旧物品收购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负责各自的环境整治和清洁工作, 并做好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