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乡村建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的污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