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乡村建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的污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