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公共区域、林带、农田、草场、水渠、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及对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