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阿勒泰地区的乡村、国营农牧场(村队)等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