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商铺、家庭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实施环境卫生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整洁、包安全、包秩序。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