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饲养的畜禽,应当舍饲圈养,保持庭院内外清洁。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畜禽粪便实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