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柴草、粪肥在指定地点堆放。鼓励村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