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清洁责任制,与村庄网格化管理和联户长制度相衔接。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联户长在村庄清洁工作中的带头示范、监督管理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