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清洁责任制,与村庄网格化管理和联户长制度相衔接。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联户长在村庄清洁工作中的带头示范、监督管理的作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