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负责,通过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环境整治和清洁的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