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乡村清洁能源利用规划,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节能能源。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