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卫生厕所的规划和建设,逐步达到卫生厕所标准。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