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离城镇较远但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