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对离城镇较远但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