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保持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实现乡村美丽宜居宜业,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