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管理,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杆还田、秸杆饲料开发、秸杆工业原料开发等新技术,提高农作物秸杆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