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机制,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