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