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