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处置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