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本村清洁工作;
(二)宣传、教育、引导本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
(三)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本村清洁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村居民落实清洁责任制;
(五)落实联户长的清洁管理责任;
(六)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本村清洁重大事项;
(七)对本村道路两侧、庭院门外的绿化区域进行规划、统一管理;
(八)制定本村畜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做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组织开展公益卫生活动;
(十一)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十二)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