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转运、处置乡村垃圾;

(四)维护和管理乡(镇)清洁设施;

(五)监督乡村清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