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或修订村庄建设规划;(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三)统筹规划并建设乡村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五)建立健全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收运处置体系;(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乡村清洁工作;(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