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制止、投诉、举报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