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