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