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