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乡镇、村庄居民点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条件的村庄主干道路两侧绿化总宽度不小于十二米,支路两侧总宽度不小于六米;(二)村庄居民点、庭院绿化应当以种植乔木为主,庭院种植株数不少于十株,其中经济林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三)村庄内小游园绿化面积不小于百分之七十;(四)符合绿化条件的村庄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应当建设村庄生态防护林。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