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新开发的土地,农田防护林面积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农田林网化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农田防护林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