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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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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有效

国省、县乡、乡村道路符合绿化条件的,防护林宽度应当达到道路绿化设计要求。

防护林绿化建设由权属人负责组织实施,可绿化部分绿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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